通辽如何正确使用商标丨侵权了怎么办丨注册商标找汉唐
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局1995年7月6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曾重申依照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处罚,第九条规定“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比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这种“比照处罚”规定,是当时行政处罚及刑罚领域允许类推适用制度的体现,也说明当时国家工商局认为,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擅自使用”不包括仅仅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行为,否则,就无须采用前述“比照处罚”方式。
实务中,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于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行为,一直依照《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比照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查处,甚至直接依照第五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查处。但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生效后,第九条有关“比照处罚”的规定,严格来讲合法性有待商榷。这是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部门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或者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下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之外,部门规章另行规定其他行为比照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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